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学士学位: (一)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吉林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大学外语考试未通过四级者; (二)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 退学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第三章 成人本科教育 第六条 我校成人脱产班、夜大、函授、自学考试(须我校为主考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具各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课程合格。 (二) 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允许成人教育毕业生于毕业前一年、毕业当年、毕业后一年参加其中两次考试)。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学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纪律处分者; (二) 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 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两门(次)及其以上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在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 (一) 本科毕业生所在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名单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 教务处将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按学部汇总,并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情况,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凡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 (一) 成人教育学院按本细则第六条标准向教务处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 教务处按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学生参加吉林省统一安排的授予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三) 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外语考试的申请者进行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对审核有异议的,专家组可按一定方式进行考试。 (四) 教务处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按学部汇总,并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情况,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于每年6月-10月进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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